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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纪念烈士活动的通知

2013-03-28 00:00:00  97253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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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祭扫日,为深切缅怀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社会主义事业英勇牺牲的烈士,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清明节期间广泛开展纪念革命先烈活动的通知》(鲁民〔2009〕21号)精神以及《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通知》(民电〔2013〕29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烈士纪念活动组织领导

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弘扬烈士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需要。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充分认清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组织,集中力量抓好清明节期间的烈士祭扫活动。要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明确活动内容、时间安排、职责分工,确保纪念活动安全有序、万无一失。加强组织协调,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精心实施,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群众参与的局面。烈士纪念活动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精心筹划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群众性纪念活动,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确保我市烈士纪念活动深入持久有序开展。

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纪念活动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紧紧抓住清明期间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集中组织到烈士纪念设施开展祭扫活动的,要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密切配合安排组织好纪念仪式;对自发到烈士纪念设施祭扫烈士的社会公众,要认真组织引导,相对集中地组织纪念活动,确保纪念仪式庄重肃穆。要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烈士精神和优良传统。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在烈士纪念设施内开展重温入党入团誓词、种植纪念树等主题教育活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上祭奠活动,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要不断充实青岛英烈网相关内容,为社会各界瞻仰革命烈士提供更便捷的祭奠形式,祭祀英烈、寄托哀思。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宣传工具,开办专栏、专题,集中展播、展映宣传先烈精神的文艺作品,刊载反映先烈事迹的文章、史料,广泛开展烈士英雄事迹宣传活动,在社会广泛营造缅怀烈士、崇尚烈士的浓厚氛围。走访慰问革命烈士家属,切实抓好相关抚恤优待政策落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为烈士家属送温暖、献爱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烈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认真细致做好祭扫接待服务工作

清明节前,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烈士纪念设施的烈士墓区、骨灰堂、纪念馆和园区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瞻仰祭扫环境整洁优美、庄严肃穆。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认真制定接待服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分工,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组织讲解员专业培训,扎实做好祭扫接待服务各项准备工作,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民电〔2010〕30号)要求,认真做好祭扫接待工作,确保烈士亲属祭扫活动安全、有序、文明、节俭。要进一步完善祭扫服务工作规范,设立便民服务项目,开展微笑和人性化服务,以诚恳热情的态度为广大烈士遗属和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接待服务。烈士亲属有组织祭扫的,由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住宿及当地交通工具,做好安排和服务;不提倡烈士亲属自行前往,不了解情况已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

各区(市)开展纪念活动情况请于4月8日前报市局优抚处。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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